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公布省直单位第三批20家规范化档案室名单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8-02-14


    省直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档案局关于组织开展省直单位规范化档案室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浙档发〔2015〕24号)要求精神,经省直有关单位自查申报、经省档案局组织审核确认,确认,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档案室浙江浙江省人民人民政府办公厅档案室等20家省直单位档案室达到为规范化建设要求档案室,现予以通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档案室
    浙江省政协办公厅档案室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档案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档案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室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档案室
    浙江省水利厅档案室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档案室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档案室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档案室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档案室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档案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室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档案室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档案室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档案室
    浙江海事局档案室
    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档案室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档案室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档案室
    建议各单位按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四条等的有关规定,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成绩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希望省直各单位以以上述单位此为榜样,依法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的领导,优化档案工作条件环境,规范档案工作各个环节,加强集中统一管理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加快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步伐,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和现代化管理水平,推动省直单位档案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附件:省直单位第三批20家规范化档案室名单

浙江省档案局
2018年1月259
附件
省直单位第三批20家规范化档案室名单
(按确认时间排序)
    浙江出版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档案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室、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档案室、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档案室、浙江省政协办公厅档案室、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档案室、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档案室、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档案室、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档案室、浙江省妇女联合会档案室、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档案室、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档案室、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档案室、浙江省水利厅档案室、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档案室、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档案室、浙江日报报业集团档案室、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档案室、浙江海事局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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