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规范本版电子出版物的出版程序

发布时间:2008-09-03

    出版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发放复制委托书

    4月15日开始施行的《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的修订内容之一,是将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专项报批)的管理权限下放各省级新闻出版局。根据该规定,日前,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调整、明确了各级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要求强化属地管理。
    《通知》所称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是指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与本单位出版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互联网出版内容相配套的电子出版物。
    《通知》明确了专项报批的程序:出版单位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主管单位审核意见、电子出版物选题三审表及内容简介等材料。出版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的,应办理审核同意文件并发放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审核同意文件应于5日内送达总署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管理司备案。出版单位需向中国标准书号中心申请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并递交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审核同意文件和《电子出版物信息表》。中国标准书号中心收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发放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
    关于专项报批的注意事项,《通知》也作出了说明:出版单位应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审核同意文件文号、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及条码印在电子出版物盘面及装帧显著位置,并在盘面、装帧及电子出版物首页画面分别注明“电子出版物数据中心”和“××单位(申请单位名称)出品”字样。
    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自获取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及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之日起满180日未出版电子出版物的,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缴回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并向中国标准书号中心缴回电子出版物中国标准书号。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切实认真履行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电子出版物的管理职责,包括对申报选题的材料加强内容审读,严格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管理,对出版的相关产品及时跟踪了解情况等;特别要严格做好内容审定工作,确保坚持正确出版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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