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电子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25

新广出发[201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全国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现将2014年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出版改革,按照做强做优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停办退出一批的“三个一批”总体要求,坚持发展和管理并重,有效整合出版资源,推动传统电子出版物和新兴数字出版融合发展。   

  二、核验范围

  参加此次年度核验的为全国各电子出版单位,包括独立电子出版单位、拥有电子出版物(含电子书)出版权的出版单位以及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2012年、2013年批准设立的电子出版单位参加此次年检,2014年新批准的单位不参加此次年检。

  三、核验内容

  1.开展电子出版物(含电子书)出版业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主要审核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是否有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和设备;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是否有适应电子出版物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队伍等。

  2.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主要检查电子出版物(电子书)出版单位是否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是否及时报送年度选题计划;是否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是否认真落实“三审”制;是否规范申领和使用专用书号、复制委托书;是否及时缴送样品;是否有违规行为及受到行政处罚等。

  3.出版经营情况。主要了解出版单位2012年及2013年出版、经营情况等。

  四、审核登记条件

  (一)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登记:

  1.符合《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条在人员、资金、设备、场所等方面关于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基本要求。

  2.坚持正确的出版导向,遵守国家有关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2012年以来没有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3.电子出版物(含电子书)出版单位正常开展出版业务,具备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能力,两年内出版的品种数量不少于10种。对2013年1月1日以后新批准成立的单位,出版品种数可适当放宽。

  4.按照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下发音像(电子)出版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出字〔2009〕331号)要求,切实开展体制改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登记:

  1.电子出版物(含电子书)出版单位不具备《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出版物不够10种的。

  2.未按规定送交样本的。

  3.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4.经审核发现有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或受处罚后未认真整改仍存在违法问题的。

  5.长期不能正常开展电子出版物出版活动的。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停办退出,履行注销登记手续:

  1.电子出版单位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发展难以为继的。

  2.电子出版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不守诚信,盗用他人版权有不良记录且情节严重的。

  3.电子出版单位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办的。

  4.对暂缓登记期满,经验收仍未达到审核登记条件的。

  5.对2012年、2013年新批准设立的电子出版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正常开展电子出版业务的。

  五、核验材料

  申请审核登记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需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以下文件及材料:

  1.两年(2012年至2013年)工作总结。内容主要包括:电子出版单位基本情况;领导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及内部管理情况;出版体制改革完成情况及发展规划;出版经营、效益及资产变化情况;重点出版物的出版情况;国内外获奖情况;执行国家有关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2.《2014年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附件1)。

  3.《2012-2013年电子出版物(含电子书)出版情况登记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出版的电子出版物,附件2)。

  4.《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5.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出版单位从业人员的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 出版单位社长、总编辑取得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六、审核登记程序

  1.电子出版物(含电子书、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应于2014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核验材料。军队系统电子出版单位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中央在京电子出版单位由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

  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的设立条件、开展业务及执行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年度核验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2.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登记并换发《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暂缓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对暂缓登记的出版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后,达到审核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换发《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整改3个月仍不符合登记条件,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登记意见,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后办理注销登记。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书面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由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注销登记手续。

  3.《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由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领取并负责发放,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

  七、其他事宜

  1.年度核验所报材料应如实客观反映电子出版单位情况。电子出版单位如有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资本结构等事项,须按行政审批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另行办理报批手续。

  2.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参加年检,只需填写《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情况登记表》(附件3)。

  3.本通知及有关电子表格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网址:www.gapp.gov.cn)“通知公告栏”中下载。

  4.有关纸质材料请各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寄往北京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管理司,邮编:100052;有关电子文档请压缩打包后发至yxdzchu@126.com。联系人:许正明、郑加可,电话:(010)83138685、83138687。

  特此通知。

 

附件:1.2014年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xls (39.50 KB)

   2.2012-2013年电子出版物(含电子书)出版情况登记表.xls (24.00 KB)

   3.连续型电子出版物出版情况登记表.xls (33.50 KB)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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