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二届向全国青少年推荐50种优秀音像电子出版物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07

新广出办发[201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全国各音像、电子出版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决定于2014年上半年开展第二届向全国青少年推荐50种优秀音像电子出版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重点

  本次申报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重点为:

  (一)围绕“中国梦”的重大意义、精神实质、文化底蕴和基本要求,以及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的生动实践,推荐一批突出“中国梦”宣传教育方面的主题出版物。

  (二)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三个倡导”这一基本内容,申报一批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方面的优秀通俗读物。

  (三)根据青少年读者的阅读需求和阅读特点,配合2014年全民阅读活动的开展,推荐一批思想健康、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优秀“有声读物”。

  (四)推荐一批寓教于乐,集知识性、娱乐性、趣味性和教育性于一体,直观生动、通俗易懂、情理交融、可信可学,有利于青少年综合素质提高的优秀出版物。

  (五)推荐一批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学普及,有利于提高青少年科学文化素质的优秀出版物。

  (六)推荐一批展示和反映中国形象、中国精神、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优秀国产动漫出版物。

  二、申报范围

  (一)2013年以来已正式出版的青少年题材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均可以申报。对于2013年以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属于发行数量大、影响面广,深受广大青少年喜欢,且没有入选以往推荐目录的也可少量申报。

  (二)每家出版单位申报音像制品限5种以内(含5种),申报电子出版物限3种以内(含3种),载体形式要求为大众普及性出版载体。

  (三)申报的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要求有独立的外包装,申报产品为套装的,原则上不超过10张光盘或600分钟时长。

  (四)申报的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要求版权关系清晰,内容质量、编校质量、技术质量和包装质量较高,且目前仍在市场上继续销售。

  (五)进口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书配盘或盘配书产品不在此次申报之列。

  三、报送时间和程序

  (一)中央及地方音像电子出版单位要对拟推荐的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进行认真初选,填写《第二届向全国青少年推荐50种优秀音像电子出版物申报表》(见附件),并于2014年5月15日前将申报表连同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样品一式两份报送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

  (二)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经审核、筛选后于2014年5月31日前将汇总材料和参评出版物上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军队系统音像电子出版单位申报的出版物,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筛选后统一报送。

  (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进行论证、遴选,并于2014年6月向社会公布第二届向全国青少年推荐50种优秀音像电子出版物目录。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在暑期进行集中宣传推介,并组织各大型新华书店设立专柜进行展示展销。

  四、联系方式

  (一)报送参评音像电子出版物(材料、出版物各一式两份)联系方式:

  报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1203室

  邮  编:100052

  联 系 人:乔溪、任鲁雁

  联系电话:(010)83138797

  手  机:13801237466、18211074783

  邮  箱:50yx2014@sina.com(申报表电子版请在5月31日前发至此信箱)

  (寄送样品和材料时,请在外包装上注明“向青少年推荐优秀音像电子出版物”字样。)

  (二)报送参评音像电子出版物业务咨询电话:

  联 系 人:孙宏伟、郑加可

  联系电话:(010)83138683、83138687

  (三)本通知及附件表格请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方网站(www.gapp.gov.cn)“通知公告”栏目中下载。

  特此通知。

 


附件:第二届向全国青少年推荐50种优秀音像电子出版物申报表.xls (14.50 KB)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4年4月18日


    来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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